辦公室安全保衛制度
為了明確公司各部門在辦公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職責,為確保各單位辦公室安全,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制定本制度。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辦公室安全保衛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辦公室安全保衛制度
一、各單位負責人應對辦公室人員進行日常性的安全教育,真正做好辦公室內的安全防范工作。
二、落實辦公室安全責任制,設辦公室安全員,統一管理辦公室安全工作。
三、各單位工作人員應有高度的安全保衛意識,不得在辦公室內存放現金,妥善保管好貴重物品,并負責保管學校配備的個人辦公設備。
四、辦公室如有存放儀器、儀表、檔案資料及貴重物品,必須采取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專人管理。
五、辦公室內要時刻注意用電安全,嚴禁私自使用大功率電器;要經常檢查線路安全,要有控制電源、火種的具體安全措施,并由專人管理。
六、辦公室須配備有效的滅火器,定期檢查并做好相關記錄。辦公室人員應會使用消防器材,并熟悉火警、自救、安全疏散等應急程序。
七、辦公桌與門的鑰匙應隨身攜帶,不得轉交他人使用。嚴禁將鑰匙交給親友使用;特殊情況時,應與指定人員辦理相應交接手續。如辦公室更換門鎖,應及時將備用鑰匙交學??倓仗?。
八、各單位應安排好值班人員,負責開關門窗及電燈、空調、飲水機等,平時加強檢查,有問題及時通知保衛處。每天下班最后離開者應自覺關好門窗和關閉所有電器電源。
九、室內發生失竊案件或火災事故,應保護好現場,立即向學校保衛處報案。
十、院系安全管理員負責定期檢查監督,對違反上述管理規定的,將通報批評。
辦公室安全管理制度
1、辦公室門窗牢固,重要的辦公室要安裝防盜門及技防設施。
2、辦公室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相關人員安全保衛責任落實。
3、工作人員都必須提高警惕,防止不法分子闖入室內。重要的文件、資料要及時送學校檔案室保存,個人存放文件、資料要妥善保管,不要亂放亂丟,嚴防泄密。
4、辦公室的鑰匙不得轉交本室以外的人員使用,嚴禁將外人或學生單獨留在辦公室內看書、學習或玩耍。
5、個人辦公桌上的鑰匙要隨身攜帶,人離時注意關鎖門窗。有報警器裝置的'要接通電源,并落實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6、個人的現金、貴重物品不得放在辦公室桌抽屜、櫥柜,以防被盜。
7、進辦公室隨帶的小包、脫卸的衣服內應取掉個人手機、現金等,防止被外來人員順手牽羊造成損失。
8、不準在辦公室內焚燒雜物、紙張,不準亂接電源、燒電爐,人離時注意關閉電源,認真做好防火工作。
辦公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保障人員生命財產的安全,保證本辦公樓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根據本市高層樓宇消防,管理規定,結合本辦公樓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辦公樓消防管理人員由18歲至35歲,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品行優良,經使用單位審查合格,并經一定的消防業務培訓者擔任。
第三條 消防管理人員在管理處的領導和消防機關的業務指導下進行工作。
第四條 專職消防管理人員的職責是:
1.開展防火宣傳,普及消防知識;
2.執行規章制度,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糾正消防違章,整改火險隱患;
3.監護動火作業;
4.管理消防器材設備;
5.負責管理好消防控制中心,并實行24小時監控,保證各項裝置時刻處于良好狀態;
6.接到火災報警后,在向消防機關準確報警的同時,迅速啟用消防安全設施進行撲救。
第五條 辦公樓各辦公單位應實行防火責任制,各單位的經理或行政負責人、防火責任人,在消防機關和辦公樓消防管理人員的指導下,負責做好各范圍的防火安全工作。其職責是:
1.執行有關消防法規,落實各項防火安全措施;
2.建立崗位防火責任制度,經??疾靻T工防火安全工作情況;
3.督促員工管理好用火用電和化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4.定人、定時、定措施消除火險隱患;
5.定期組織檢查維修保養消防器材設備;
6.積極協助公安機關調查火災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條 樓梯、走道和出口,必須保持暢通無阻,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或封堵。
第七條 必須妥善維護樓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設施。
第八條 各業主嚴禁經營和貯存煙花爆竹、炸藥、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類劇毒物品。
第九條 各業主在防火分區范圍內裝修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的,由辦公樓管理處負責審核,超過50平方米的應報告消防機關審核,經批準后方可施工。裝修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的,必須經消防機關批準,按規定進行防火處理。
第十條 各業主進行室內裝修,需要增設電器線路時,必須符合安全規定,嚴禁亂拉、亂接臨時線路。
第十一條 需要進行燒焊等動火作業的,應向消防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在辦公樓消防管理人員的監護下,方可作業。
第十二條 辦公樓內商場、餐廳及各類店鋪等公共場所,應設安全疏散示意圖,用中文和英文加以說明。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情況,處單位500至2000元罰款,處防火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100至300元罰款:
1.占用或封堵樓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閉或損壞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設施或消防標志的;
3.亂拉、亂接電器線路的;
4.擅自挪用滅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備用水源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作業,并分別情況,處單位1000元至3000元罰款,處防火責任人(或單位主要負責人)200至500元罰款:
1.未辦理申請審批手續即進行室內裝修的;
2.室內裝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進行防火處理的`;
3.未辦理申報審批手續即進行動火作業的;
4.燒焊、用火、用電作業,防火安全保障措施不落實的。
第十五條 擅自改變消防設施功能的,或不按消防機關發給的《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的要求進行整改的,責令停業整改,并分別情況,處單位3000至5000元罰款,處防火責任人(或單位主要負責人)300至500元罰款,處住戶200至400元罰款,由此而導致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各業主必須服從消防機關和樓宇管理處消防工作人員的有關防火方面的管理,刁難、辱罵或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妨礙消防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分別情況,處有關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300至500罰款,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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